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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1 出处:必发bifa官方网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库房及所存货品的处理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关对保税库房及所存货品的监管,标准保税库房的运营处理行为,促进对外交易和经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国家有关法令、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关对保税库房及所存货品的监管,标准保税库房的运营处理行为,促进对外交易和经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国家有关法令、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保税库房,是指经海关赞同建立的专门寄存保税货品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货品的库房。
共用型保税库房由主营仓储事务的我国境内独立企业法人运营,专门向社会供给保税仓储服务。
自用型保税库房由特定的我国境内独立企业法人运营,仅存储供本企业自用的保税货品。
第四条 保税库房中专门用来存储具有特定用处或特别种类产品的称为专用型保税库房。
专用型保税库房包含液体保税库房、备料保税库房、寄售修理保税库房和其他专用型保税库房。
液体保税库房,是指专门供给石油、成品油或许其他散装液体保税仓储服务的保税库房。
备料保税库房,是指加工交易企业存储为加工复出口产品所进口的原材料、设备及其零部件的保税库房,所存保税货品仅限于供给本企业。
寄售修理保税库房,是指专门存储为修理外国产品所进口寄售零配件的保税库房。
第六条 保税库房不得寄存国家制止进境货品,不得寄存未经赞同的影响公共安全、公共卫生或健康、公共道德或次序的国家约束进境货品以及其他不得存入保税库房的货品。
(二)具有契合海关监管要求的阻隔设备、监管设备和处理事务必需的其他设备;
第十条 企业请求建立保税库房的,应当向库房所在地主管海关提交书面请求,并备齐本规则第八条、第九条规则的相关证明材料。
请求材料完全有用的,主管海关予以受理。请求材料不完全或许不契合法定方式的,主管海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奉告请求人需求补正的全部内容。主管海关应当自受理请求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定见并将有关材料报送直属海关批阅。
直属海关应当自接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查看结束,对契合条件的,出具赞同文件,赞同文件的有用期为1年;对不契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奉告请求人理由。
第十一条 请求建立保税库房的企业应当自海关出具保税库房赞同文件1年内向海关请求保税库房检验,由主管海关按照本规则第八条、第九条规则的条件进行审阅检验。请求企业无正当理由逾期未请求检验或许保税库房检验不合格的,该保税库房的赞同文件主动失效。
第十二条 保税库房检验合格后,经海关注册挂号并核发《保税库房注册挂号证书》,方能够展开有关事务。
第十四条 海关对保税库房施行计算机联网处理,并能够随时派员进入保税库房查看货品的收、付、存状况及有关账册。海关以为必要时,能够会同保税库房运营企业两边一起对保税库房加锁或许直接派员驻库监管,保税库房运营企业应当为海关供给工作场所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五条 保税库房运营企业担任人和保税库房处理人员应当了解海关有关法令法规,恪守海关监管规则,承受海关训练。
第十六条 保税库房运营企业应当照实填写有关单证、库房账册,实在记载并全面反映其事务活动和财政状况,编制库房月度收、付、存状况表和年度财政会计报告,并定时报送主管海关。
第十七条 保税库房运营企业需改变企业称号、组织方式、法定代表人等事项的,应当在改变前向直属海关提交书面报告,阐明改变事项、事由和改变时刻;改变后,海关按照本规则第八条的规则对其进行从头审阅。
保税库房需改变称号、地址、仓储面积(容积)等事项的,主管海关受理企业请求后,报直属海关批阅。
第十八条 保税库房停止保税仓储事务的,由保税库房运营企业提出书面请求,经主管海关受理报直属海关批阅后,交回《保税库房注册挂号证书》,并处理刊出手续。
第十九条 保税仓储货品入库时,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凭有关单证向海关处理货品报关入库手续,海关对报关入库货品的种类、数量、金额进行审阅,并对入库货品进行核注挂号。
第二十条 保税仓储货品能够进行包装、分级分类、加刷唛码、分拆、组装等简略加工,不得进行实质性加工。
保税仓储货品,未经海关赞同,不得私行出售、转让、典当、质押、留置、移作他用或许进行其他处置。
(一)用于在保修期限内免费修理有关外国产品并契合无价值赔偿货品有关规则的零部件;
第二十二条 保税仓储货品存储期限为1年。确有正当理由的,经海关赞同可予以延期;除特别状况外,延期不得超越1年。
第二十三条 下列景象的保税仓储货品,经海关赞同能够处理出库手续,海关按照相应的规则进行处理和验放:
(二)运往境内保税区、出口加工区或许调拨到其他保税库房持续施行保税监管的;
第二十四条 保税仓储货品出库运往境内其他地方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填写进口报关单,并随附出库单据等相关单证向海关申报,保税库房向海关处理出库手续并凭海关签印放行的报关单发运货品。
第二十五条 保税仓储货品出库复运往境外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填写出口报关单,并随附出库单据等相关单证向海关申报,保税库房向海关处理出库手续并凭海关签印放行的报关单发运货品。
第二十六条 保税仓储货品在存储期间产生损毁或许灭失的,除不可抗力外,保税库房应当依法向海关交纳损毁、灭失货品的税款,并承当相应的法令责任。
第二十七条 保税仓储货品在保税库房内存储期满,未及时向海关请求延期或许延伸期限届满后既不复运出境也不转为进口的,海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超期未报关进口货品、误卸或许溢卸的进境货品和抛弃进口货品的处理方法》第五条的规则处理。
第二十八条 海关在保税库房建立、改变、刊出后,发现原请求材料不完整或许不精确的,应当责令运营企业期限补正,发现企业有隐秘实在状况、供给虚伪材料等违法景象的,依法予以处分。
第二十九条 保税库房运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海关责令其改正,能够给予正告,或许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越3万元: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则的其他违法行为,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分施行法令》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1988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库房及所存货品的处理方法》一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