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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林业局有关负责人就林改有关内容答记者问

2024-08-23 出处:必发bifa官方网站

  答:主要是为了加快林业发展。长期以来,产权不清、体制不顺、权责不明等问题严重制约了林农造林营林的积极性。惟有实行林改,林业才有希望。

  改革的主要内容:一是明晰产权,二是确权发证,三是放活经营权,四是落实处置权,五是保障收益权。

  答:本次林改的范围包括全市集体所有的林地林木(含集体所有的公益林),重点是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尚未明晰的集体林以及县级以上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答:本次林改的工作运行机制是:“省、市政府动员,县(市)、区政府直接领导,乡(镇)政府组织,村组具体操作,部门搞好服务”。

  (1)尊重历史,保持政策连续性。稳定林业“三定”以来落实的林权,不打乱重来,保持林业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确保林区社会稳定。

  (2)权益平等,尊重群众意愿。充分发挥农民在林改中的主体作用,改革的内容、程序、方法、结果要向群众公开,确保广大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

  (3)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通过决策,自主选择林改方式,自主确定经营管理形式。实行分类指导,不搞“一刀切”。

  (4)综合配套,系统推进。把林改与创新林业管理体制和服务体系有机结合起来,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确保改革达到预期目标。

  答:就是把集体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落实到户、联户或其他经济实体,并依法进行林权登记,核发林权证。

  答:对集体统一经营林地,原则上不能预留,必须坚持以下原则:(1)全部纳入改革范围;(2)改革形式可以多种多样,但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3)山林的收益的大部分应平均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具体比例由村民会议或代表会协商确定。

  答: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地,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可以通过公开招标、拍卖等方式有偿转让给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或其他社会主体经营,收取流转费用。但转让前,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森林资源转让的有关规定,对转让林地进行资产评估,并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转让后,所收取的流转费用大部分应由集体内部成员平均分配,剩余部分留村集体用于发展林业和公益事业,不得用于其他开支。

  答:村集体经济组织林业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公示期限应根据村民居住集中还是分散等情况确定,一般不少于7日。林权申请登记公示期限为30日。

  答:按照承包的具体方法和承包地功能的差别,《农村土地承包法》将农村土地承包分为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的承包两种形式。两者在承包的主体、方法、原则和承包地的功能等方面存在重要的区别。农村林地家庭承包是指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以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家庭为单位、人人有份的林地承包经营。

  答:集体林木、林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林木、林地承包经营权。

  答:承包的林地,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开发、经营和利用。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改变林地用途,不得将承包的林地用于非林业建设。

  答: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林地承包期为30-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答: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和调整承包的林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或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户口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合同生效后,在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解除。承包期内,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答:承包者未按照合同约定,管护不力导致承包林地上林木被严重破坏的,属于违约行为,但在处理中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是属于农户家庭承包,且合同未到期的,则重在教育和对集体利益进行赔偿,不宜收回承包山。如果是属于招标、拍卖、公开协商方式承包的,应按合同约定处理。上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答:“谁造谁有”是我国林业政策的基本内容之一,主要是指事先没有合同约定而产生的林地由他人造了林的情况。即对“自留山和责任山抛荒后,由集体收回统一组织造林的,要落实‘谁造谁有’政策,在稳定自留山和责任山使用权不变的前提下,所造林木可由集体与农户协商确定分成比例。林木采伐后,林地的使用权归还农户”。理解这条政策要把握三点:一是集体分成比例要占多数;二是林地所有者(农户)所得实际上是林地租赁费,要占少数;三是这条政策同样适用于农户与农户,以及其他经营者之间出现的同样纠纷的处理。

  18.由村民小组所有林地组成的村办林场,现由乡(镇)政府或村委会承包给了个人经营,如何确权发证?

  答:对由村民小组所有林地组成的村办林场,首先应明确林地的所有权,在此基础上落实“谁造谁有”政策和利益分配,签订协议明确使用期限。对已经流转的林地,凡程序合法、合同规范的,要予以维护,待使用期满及时归还。

  答:要稳妥处理已经流转的集体山林。对已经流转的集体山林,属依照国家政策和法律签订的林地林木转让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98年11月4日),合同规范的,要予以维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在合同未到期之前,未经承包者同意,不得擅自调整或收回林地。如签订的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或不规范,村民有异议的,应当从维护社会稳定出发,在当地政府和林业部门的指导下,按以下方式处理:⑴由双方协商,达成一致的解决办法;⑵在所在地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或林业等有关部门的指导协调下,完善合同或签订补充协议;⑶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答:对此种情况,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单位或个人发包,明确林木林地的经营主体,所获收益大部分应当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内分配。

  答:林权权利人为个人的,由本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林权登记申请;林权权利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委托代理人提出林权登记申请。

  答:联户经营山林,本次登记发证时,如农户要求单独发证的,应分清各自界线后再登记发证;无法分清界线的,应举荐其共同代表人提出申请,出具联户所有人委托书、原林权证书、联户经营协议书,进行联户登记换发证,并在林权证上注明“联户共有人”。

  答:本次林改中应准确单独发放林地所有权证。首先,对于集体所有林地,林地所有权的归属单位是集体,只有依法发放林地所有权证,才能保证集体随时、便捷掌握其所有林地。其次,虽然林地使用权证包括林地所有权单位内容,但由于林地使用权证存在于林地使用权者手中,一旦丢失或到期作废,容易造成林地所有权单位不明确其林地所有权。第三,只有依法发放林地所有权证,才能规范地建立林权档案,方便林业主管部门明确界定国有、集体单位之间的界限。

  答:尊重群众意愿,实行决策,是这次林改的一条最重要原则。有三个方面的内容必须经过本集体组织村民决策:一是村级改革方案的制定。包括改革的原则、形式、范围、程序、参与林地分配的对象、公示内容和形式、确权发证等,都应当纳入“改革方案”,进行事前决策;二是流转山林的招投标方案。包括拟流转山林的评估作价、流转方式、流转年限、流转价格或分成比例等,都应事先经过村民决策;三是收入分配方案。包括流转山林和集体统一经营山林的收入如何分配等,必须经过村民讨论决策。

  答:转变林业管理职能,更好地为广大林农服务,是确保林业产权改革取得成效的重要内容。一是要强化林业社会化服务管理,将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造林规划指导、林权登记、市场信息化服务等纳入公共事业管理,提高服务水平。二是要减少审批环节和手续,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对符合即申即批条件的采伐申请,应即时办理采伐许可证,其他林木采伐申请原则上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三是要向林农公布举报电话,畅通林农反映问题的渠道,凡林农举报经核实无误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

  答:林改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复杂而艰巨的工作,必须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⑴要充分发扬,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不搞强行命令,不下硬指标。要提高林改的透明度,不允许暗箱操作。

  ⑵工作要深入细致,保证质量。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基层和林农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改革方案,明确改革程序,统一技术标准,严格规范操作。

  ⑷高度重视维护社会稳定工作。林改涉及广大林农切身利益,必须把维护社会稳定贯穿于改革的全过程,决不可掉以轻心,麻痹大意。

  ⑸重视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要高度重视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对林农反映突出的问题,要及时进行调查处理,以稳定的社会环境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答:林权证是确认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使用权的法律凭证,本次改革完成后,办理林木采伐、森林资源流转、抵押等均需使用林权证,没有林权证,不能办理上述手续。

  答:衡量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功与否的标准有四个:一是否有利于森林资源总量的增长和质量的提高。 二是否有利于完备森林生态系统的建立和森林可持续经营。三是否有利于林农就业和收入的增加。四是否有利于促进区域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稳定。

  答: 2007年进行改革试点;2008年在全市全面推开,并基本完成主体改革任务;2009年巩固完善,并进行综合配套改革。

  2003年,党中央、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提出了要求。2006年、2007年的中央1号文件和全国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都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确定为深化农村改革的重要内容和重大举措。

  2008年6月8日,中央、国务院下发的《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是指导全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纲领性文件,提出了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总体目标,明确了改革的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

  “林改是‘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中国农村的第二次’,以‘明晰所有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确保收益权’为主要内容,对我市林业资源的盘活、产业的复兴,生态市的建设带来了一个千载难逢的机遇。”市林业局局长史广敏告诉记者。

  因此,加快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事关全局,影响深远。市委、市政府要求各级党委、政府要把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作为一件大事来抓,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统筹谋划;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参与,密切配合、整体推进。

  目前,林改在郑州全面实施,全市上下正全力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这场改革,无疑将释放林农强大的动力。同时,他们也希望了解有关林改政策:如林改的重大意义是什么?林改给林农带来哪些变化?林权证有哪些用途等相关内容。在郑州深入推进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之时,本报记者就群众关心的话题采访了市林业局有关负责人。